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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15个热点问题,法律上怎么看——众多法律专家汇(上)

发布日期:2022-03-23点击次数: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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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办、市法学会、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不同领域的众多法律专家,汇聚一堂,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给出了专业权威的解答。

 

  问题一: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样一个民生实事,法律界的基本判断是什么?

  解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界的所有认知和判断都要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

  历史上受经济条件限制,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个城市,都有相当多的住宅在建设时没有配置电梯,这对居民的居住、出行,特别是养老、养病等诸多方面有重大影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电梯已从以往的奢侈品变成了现今的生活必需品,成为居民住宅的标准配置。

  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正是为了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实践。因此,支持并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法理分析和支撑,应该成为法律界对增设电梯行为的认知和态度。

  专家呼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新生事物,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聚焦的情况下,法律界应当对增设电梯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做出贡献。

 

  问题二:应该如何理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民生工程?

  解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后城市发展要重点做好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增设电梯正是城市功能修补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落实中央要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及相关文件,明确支持符合空间条件的既有建筑增设电梯。

  全国各地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明确规定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等设施,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在今年发布第11号公告,宣布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施新的《住宅设计标准》,新标准中的第4.11.1条规定:4层及4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离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0米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是出资者、建设者,是行为主体,必须树立主体意识、履行主体义务、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的定位应该是服务、保障和推动,应强化“为了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理念,立足“推动不强迫、代办不包办”的原则,积极主动为增设电梯做好必要的服务。

 

  问题三:应该怎样推动增设电梯这项民生工程?

  解答:专家一致认为,南京市特别是玄武区的增梯工作取得了很好成绩,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接下来还应该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帮助群众早日圆上“电梯梦”。

  专家认为,在推动增设电梯过程中,政府要在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帮助,包括制定完善扶持政策,做好宣传发动,为群众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搭建平台,指导群众准备申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基础材料,帮助群众办理专业性强又比较复杂的审批手续,在设计方案修改完善等技术层面提供支撑,在施工组织、工程及房屋安全等方面做好服务指导等等。

 

  问题四:江苏省物业条例、南京市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

  解答:江苏省物业条例、南京市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专家一致认为,作为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在认真落实、严格遵守《物权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与《物权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依据《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台,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部门、法制部门对其做了反复研讨和论证,同样也与《物权法》完全一致。

 

  问题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是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还是新建?

  解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对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改建,而且是仅限于局部的改建,并非重建或是新建。

 

  问题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

  解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适用《物权法》第76条规定。

  《物权法》第76条规定,针对的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470号)中明确,“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局部改建,并非新建筑工程”。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改建行为,因此适用《物权法》第76条规定。

 

  问题七:“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是否合法?

  解答:“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是合法的。

  《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第五条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申请增设电梯完全合法。

  在法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返里、伍海泉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以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均对“双三分之二”的合法性给予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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